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侯晓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荣长明
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荣志朋,系该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晓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长明,农民。
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荣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四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郭宏,被告荣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就本案诉争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将诉争土地交由原告统一经营管理,本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土地农耕的季节性,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土地恢复后交由原告统一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长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位于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北(东至荣申林,西至荣学增,南至沟,北至道)的土地恢复后交由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就本案诉争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将诉争土地交由原告统一经营管理,本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土地农耕的季节性,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土地恢复后交由原告统一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长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位于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北(东至荣申林,西至荣学增,南至沟,北至道)的土地恢复后交由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三河市高楼镇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交纳。
审判长:周四平
书记员:唐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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