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住所河北省三河市奇特商城北侧。
负责人孟海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丙4楼707号,北京市知水德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五寨县前所乡前所存南巷20号,锐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取得《金枝欲孽》、《陀枪师姐IV》、《寻秦记》、《心星的泪光》、《败犬女王》、《李小龙传奇》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未获得原告授权,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上述电视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等合理费用38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辩称,一、就原告的权属持异议。原告应提供涉诉电视剧相应的正版光盘,核对权利人,才能确定原告的权利。二、对原告公证证据保全无异议,认可网吧播放了涉诉电视剧。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律师费与本案无关,就公证费,请法院酌情处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金枝欲孽》、《陀枪师姐IV》、《寻秦记》制作与出品公司均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拍摄地点香港,完成年份分别为2004年、2003年、2001年,发行公司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产地来源香港。其中《金枝欲孽》,30集,每集约45-60分钟,第一次发表地点与时间为香港、2004年。《陀枪师姐IV》,40集,每集约45-60分钟,第一次发表地点与时间为美国、英国、加拿大、2003年。《寻秦记》,40集,每集亦约45-60分钟,第一次发表地点与时间为香港、2001年。2007年1月12日、3月27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电视剧出具了《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编号分别为13464、13800、13449,记载了上述内容。同时记载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接受其会员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报,经查证,该会确信上述电视剧的相关信息正确及可靠。2007年11月30日、12月3日,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记载电视广播(国际)公司(简称TVBI)和电视广播海外制作公司(简称TVBO)均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之全资附属公司。就TVB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吧播映权,TVB是TVB节目的唯一合法版权拥有者。TVB独家享有对TVB节目之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包括授予第三者行使等权利。上述证明书并就TVB节目作出说明,指由TVB自行制作或TVB与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TVBO)共同制作并拥有版权的电视节目。该证明书加盖了上述三公司的印章。2008年3月25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其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起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原告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启动的维权工作,授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上述《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均经中国驻香港相应的公证人员签署,原告并均予以公证,即(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上述文件与原件相符,原证明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55639号的印鉴属实。
电视剧《败犬女王》,系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委托金牌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共34集,每集60分钟,2009年出品。2010年7月21日,金牌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败犬女王》系由该公司委托其制作,但其对该剧不享有任何版权,该剧的全部版权由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009年3月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授权证明书、权利声明书,称其为电视剧《败犬女王》的所有权人,并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互联网(广域网、局域网)、随选视讯及网络数字电视公开传输服务以及相关的转授权授予原告,同时授权原告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收取赔偿款等。授权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就电视剧《败犬女王》,在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原告提供了2009年9月8日,台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与该剧光盘实物,证明书记载了该剧的出品时间、片长、出品公司、产地来源等内容,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声明该剧的上述信息一致,并确认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剧的权利人。电视剧《败犬女王》光盘实物,由台湾海基会寄送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予以封存。本院当庭打开了电视剧《败犬女王》光盘实物,显示该剧已在大陆引进并出版发行。本院向被告予以出示,被告也予以认可。上述金牌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利声明书、授权证明书,均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忠孝联合事务所公证,及北京市公证协会相应的公证证明。原告并就其上述授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0年1月18日,国家版权局予以登记,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原告经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登记号为2010-I-023364。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765号、第3273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2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电视剧《心星的泪光》,英文名称为Starlit。2009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就该剧颁发发行许可证,允许该剧发行。该证记载制作单位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合作单位台湾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长度22集,每集47分钟。2009年5月6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记载深圳广电集团、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GeneonEntertainmentInc、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联合摄制的22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二公司仅享有该剧的作品署名权,不享有该剧的任何其他著作权。该剧的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为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后三公司有权行使、授权他人行使或转让该剧的版权权利,并对侵犯该剧版权权利的行为有权单独或以自身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2011年1月26日,日本GeneonEntertainmentInc出具声明书,称其享有该剧在日本的永久版权,不享有该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版权。该声明书经日本相应的公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2009年4月15日,台湾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说明及授权书,记载其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共同投资拍摄并拥有版权,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该版权说明及授权书经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证明与台湾海基会寄送至该公证协会的该文件副本内容相符。2009年4月21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独家使用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剧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品,共50集。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中心与该公司共同出品的50集电视剧《李小龙传奇》,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时使用之必要的复制等权利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且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截止该剧首播完毕之日后五十年。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称其二单位合法拥有50集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授予原告独家使用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具体的许可权利与授权范围涵义详见上述二单位于2008年7月7日出具的总授权书。2008年7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其中独家使用权,界定为专有使用权,即被许可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原告并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2009年7月2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人员来到河北省三河市奇特商城北侧的门口标识为“新惠某网吧”的网吧,在该网吧门口拍摄照片一张,照片显示有“新惠某网吧”字样。后进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并任选网吧内一台计算机,开机登录。点击计算机首页页面“新惠某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192.168.0.25:6666”,分别找到包括本案涉诉电视剧在内的十三部影视剧,并任意对每一部影视剧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与同步录像。上述登录的同时,安装运行了“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操作进行同步录像。并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实施完成。该公证处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与公证光盘一张,即原告提供的(2009)京东方第7241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并予以封存。本院也当庭打开了该光盘。
关于原告主张损失一项,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一张,票号为19262097,金额1000元。专项服务代理协议,记载委托方为唐山市锋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因委托方在廊坊市有多家网吧侵犯原告著作权,委托该所律师陈健,每一案件代理费3000元,该协议加盖有双方公章,时间2011年5月15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授权的方式,分别取得了电视剧《金枝欲孽》、《陀枪师姐IV》、《寻秦记》、《心星的泪光》、《败犬女王》、《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等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取得了上述六部电视剧的相应权利。被告网吧就上述电视剧的权属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供电视剧正版光盘,光盘才能证实电视剧的真正权利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虽载明制作单位,但不能作为证明。本院认为,就电视剧《金枝欲孽》、《陀枪师姐IV》、《寻秦记》,已经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证明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与我国委托的相应公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加盖有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故就其权属,本院予以认定。就电视剧《败犬女王》,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就该剧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该光盘实物,并向被告网吧出示。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与《心星的泪光》,虽原告未提交两剧光盘实物,但被告网吧均向公众提供并播放了上述电视剧,其完全可以核对上述电视剧所显示的相关权利人,且电视剧《李小龙传奇》曾在国家中央电视台播映,但被告并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颁发发行许可证。该剧相关权利人作出的授权书、声明书相结合能够印证原告取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就涉诉电视剧,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及证明书等,相互结合能够印证原告取得了涉诉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的权利应予保护。
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在自己经营的网吧内上传涉诉电视剧,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观看,并进行营利,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应立即删除涉诉电视剧。关于赔偿责任及数额,被告上传涉诉电视剧并收费,影响了涉诉电视剧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故其应承当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取得了涉诉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取得授权权利期限内,故原告有权主张。关于数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要求法院考虑涉诉电视剧的出品与公映时间以及社会影响等情节。本案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传时间、网吧的经营规模等证据,故本院参照涉诉电视剧的出品与公映时间、社会影响以及其取得权利期限、本院辖区的经济状况等予以裁量。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告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必然发生相关的费用。本院参照原告调查取证以及本案的审理情况,予以裁量。就损失与合理费用两项,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电视剧《金枝欲孽》、《陀枪师姐IV》、《寻秦记》、《心星的泪光》、《败犬女王》、《李小龙传奇》;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三河市泃阳某惠某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王二环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 于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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