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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香河县建岗小吃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经营场所三河市泃阳镇北关村。经营者:秦北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涛,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公司职员。被告:香河县建岗小吃店,经营场所香河县东南街向阳街西段南侧。经营者:谢建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丽(谢建岗妻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以下简称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香河县建岗小吃店(以下简称建岗小吃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经营者秦北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涛、被告三快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建岗小吃店经营者谢建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丽、李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美团上澄清侵权事实并应依法在《廊坊日报》上赔礼道歉;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一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团APP上通过实名认证方式申请在西式快餐类别下创建店铺,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照片。但是原告的入驻申请却因不明原因未能通过被告一的审核,被告一回复的是暂不合作。不久后原告却发现被告一使用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照片在美团APP上为“小四川麻辣烫”注册食品安全档案。经过原告报警调查,得知“小四川麻辣烫”的经营者是被告二。原告是一家最高鸡密品牌加盟店,每年需要支付加盟费,需要统一装修、统一形象、统一宣传的,经营的是西式快餐。而被告二的卫生、环境、形象都比较差,用原告名义经营的是麻辣烫,严重影响原告的名誉,毁坏原告的形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快科技辩称,一、并未实施侵害被答辩人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作为美团外卖APP的运营者,仅向公众和商家提供信息平台服务。并没有在美团外卖APP上传、展示、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冒用原告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诉状中所称的“食品安全档案”中展示的商家的营业执照系商家上传发布。二、如果商户的行为构成侵权,我公司对于商户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帮助商户侵权的主观过错。商户上传的资质证明材料是真是假、从何处得来,我公司无从得知,也没有能力核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原告通知后。立即对涉案商户进行下线,且我公司对商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三、商户的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名称权、名誉权。我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即进行了查询,查询到香河县建岗小吃店经营的“小四川麻辣烫”使用的营业执照为“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对于原告述称的冒用情况目前还不清楚。即便香河县建岗小吃店使用过原告的营业执照,该行为也未构成对原告名称权及名誉权的侵犯。1、名誉权侵权需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造成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价,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并未实施任何贬损的行为,即便其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此举也并未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2、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在美团外卖APP使用的商户名称为“小四川麻辣烫”,其并没有冒用或盗用被答辩人的名称进行经营,即便其曾经在食品安全档案使用过原告的营业执照,该使用也并非公开使用,一般消费者并不会点击查看食品安全档案,他们只需要知道“小四川麻辣烫”有食品安全档案即可,并不关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消费者们知晓的仍是“小四川麻辣烫”,而不会关注“小四川麻辣烫”的经营者是“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还是“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冒用”和“盗用”需有公开使用的行为,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希望冒用或盗用原告名称的意思并未表示于外,故谈不上侵权。综上所述,恳请贵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建岗小吃店辩称,一、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二入驻被告一运营的美团APP是通过的外卖美团业务工作人员“李得朋”介绍后入驻的;其次,被告二将被告一注册时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以及绑定经营者银行卡)均由被告一对被告二进行拍照后,并由被告一负责上传到美团APP,最后由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美团外卖商家版的登录名称及登录密码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被告二便可以经营使用。因美团APP的运营系统并不完善,作为商家的被告二无法在被告一为被告二办理完入驻美团APP后,查看被告一上传到美团APP上关于被告二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再次,被告二在2017年10月26日接到原告电话后立即到被告一处联系处理此事,并要求被告一对被告二的美团APP信息进行下架处理,完全能够证明在此之前被告二对此并不知惰,因此被告二不构成侵权。综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故被告二认为,被告一作为餐饮行业的运营平台有能力并且应当发现入驻商家或者平台内有错误或违法行为,而没有及时发现并且制止的,在对他人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时,那么第三方平台(即本案被告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相反的,被告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责任及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二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请求明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待其提供证据后发表质证意见。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申请入驻被告三快科技运营的美团外卖APP,并上传了营业执照照片等。后申请未通过,未通过原因为营业执照重复使用。另查,被告建岗小吃店为被告三快科技运营的美团外卖APP上的商户,其在美团外卖APP上使用名称为小四川麻辣烫,在其食品安全档案中展示的商家的营业执照曾为原告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营业执照,后更换为被告建岗小吃店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电话录音、商家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确认二被告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并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美团上澄清侵权事实并应依法在《廊坊日报》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建岗小吃店在美团外卖APP上使用名称为小四川麻辣烫,并未使用原告的名称进行对外经营。虽然其在食品安全档案中展示的商家的营业执照曾为原告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营业执照,现已更换。但不构成对原告名称的干涉、盗用、假冒。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营业执照照片被使用,导致其无法在美团外卖APP上注册成功并经营,确实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酌定其经济损失数额为500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将其营业执照的照片提供给了被告三快科技,被告三快科技对入驻的商户有审核的职责。被告建岗小吃店与原告并不相识,且原告经营场所在河北省三河县,被告建岗小吃店经营场所在河北省香河县,没有机会能得到原告营业执照的照片。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三快科技存在过错,被告建岗小吃店不存在过错。被告三快科技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经济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香河县建岗小吃店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原告三河市最高鸡密嗨咪尼快餐店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生

书记员:张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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