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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假日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假日网吧,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公寓二期门店楼。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假日网吧(以下简称假日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假日网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享有《97天龙八部》、《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魔女幼熙》、《我的女孩》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后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97天龙八部》、《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魔女幼熙》、《我的女孩》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97天龙八部》、《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魔女幼熙》、《我的女孩》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费等合理开支费用3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假日网吧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寻秦记》由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发行,共40集。2008年3月25日,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全权负责该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由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3月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涉案电视剧《老王同学会》由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6月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老王同学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涉案电视剧《天龙八部》由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发行,共45集。2008年3月25日,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全权负责该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涉案电视剧《爱在日月潭》由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6月14日,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家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打击盗版的维权权利,同时许可其可将上述权利向第三方授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2009年6月15日,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在大陆地区行使独家网吧播映权以及独家网吧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
2009年7月2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根据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由其公证人员及操作人员到被告处付费上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操作人员在被告网吧内任选一台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1、由该操作人员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2、点击首页上的“共享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192.168.0.168;3、由该操作人员分别找到影片《97天龙八部》、《人间正道是沧桑》、《传闻中的七公主》、《命中注定我爱你》、《女人何苦为难女人》、《敲敲爱上你》、《水浒传》、《痞子英雄》、《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魔女幼熙》、《我的女孩》,对每一部影片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了同步录像;4、录制完成后停止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将现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网络硬盘中,回到北京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将上述文件下载至本处计算机内,使用本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原告网尚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1000元公证费。
庭审播放该光盘,经比对,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光盘反映的内容相互吻合。
以上事实有(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190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25、578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159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765、19114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3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台证字第0362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43、2191、2174号公证书、公证费票据、律师代理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97天龙八部》、《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的著作权人将上述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原告网尚公司独家使用,因此,原告网尚公司取得上述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假日网吧未经原告网尚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涉案影视作品,供公众浏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网尚公司要求被告假日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及支付为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魔女幼熙》、《我的女孩》两部影视作品,原告网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原告网尚公司对上述两部影视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数额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原告网尚公司实际损失和被告假日网吧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涉案影视作品具体的类型、知名度、传播方式、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影视作品档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假日网吧赔偿原告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假日网吧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97天龙八部》、《寻秦记》、《爱在日月潭》、《老王同学会》、《败犬女王》的播放内容,并停止提供播放服务;
二、被告三河市假日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三河市假日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 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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