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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米某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西侧、科迪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晓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米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明,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易达公司)与被告米某胜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诚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磊,被告米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诚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车牌号为京P×××××的别克GL8商务车(车辆识别码为LSGUA84X1BE060416)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购买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一辆,购买后登记在原告公司员工米某胜名下。现因米某胜已从原告公司离职,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书》,被告同意将该车及牌照无条件过户到原告指定人名下。故此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米某胜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告米某胜名下的车牌号为京P×××××的别克GL8商务车(车辆识别码为LSGUA84X1BE060416)归原告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晓红

书记员: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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