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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行宫东大街南侧、民福园东侧福泽御园小区2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WFB68K。
法定代表人:靳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铭,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河北省沧州泊头市上河城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波,河北泽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收柏某某10万元依据是其与案外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辽宁云基地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双方认可柏某某支付10万元到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4月23日。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收柏某某10万元依据是其与案外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辽宁云基地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但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收柏某某10万元到的时间是2017年4月23日。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实其不予返还柏某某10万元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令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并无不妥。因没有法律依据,故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案外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心冰
审判员 宋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于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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