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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可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尤力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0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保险合同系既有财产保险也有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不确定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没有所谓的标的物,原审认定涉案保险标的物均在上海市普陀区错误,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写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并在上诉人提供的批改申请中载明:原保单中的展会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近铁城市广场XX-X-XX,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本院认为,责任保险虽无标的物,但本案两份合同系同一业务产生,且当事人合并起诉,争议焦点仅在于保险费的收取,不涉及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区别,为减少讼累,由原审法院一并管辖为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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