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可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尤力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0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保险合同系既有财产保险也有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不确定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没有所谓的标的物,原审认定涉案保险标的物均在上海市普陀区错误,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写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并在上诉人提供的批改申请中载明:原保单中的展会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近铁城市广场XX-X-XX,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本院认为,责任保险虽无标的物,但本案两份合同系同一业务产生,且当事人合并起诉,争议焦点仅在于保险费的收取,不涉及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区别,为减少讼累,由原审法院一并管辖为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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