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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住所地185观景平台。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为该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化解矛盾,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化解矛盾,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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