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住所地185观景平台。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为该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化解矛盾,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化解矛盾,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峡坝区瑞景观光服务中心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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