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
被告司某某。
被告宜昌中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2039-1,以下简称中乐管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方圆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1454-2,以下简称方圆投资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33号。
负责人司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圆成贸易商行(组织机构代码07547232-8,以下简称圆成贸易商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锦江东路(湖锦花园)。
负责人司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峡农商银行与被告司某某、司某某、中乐管业公司、方圆投资公司、圆成贸易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峡农商银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司某某单独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的房屋三套[夷陵区房权证乐天溪字第00392192号、00392080号、00392094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三峡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司某某单独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的房屋三套[夷陵区房权证乐天溪字第00392192号、00392080号、00392094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卫琼
书记员: 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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