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通站街6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波,出生年月日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北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三北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00元,由原告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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