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亚雨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王莉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
原告三亚雨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亚雨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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