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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与吴淑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怡康花园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宗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峻峰,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淑善,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鸿哲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中信达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鸿哲

书记员: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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