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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鹏程、宣某顺盈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万鹏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坤,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宣某顺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县椒园镇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2K8Y7X。
法定代表人:黄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万鹏程诉宣某顺盈运输有限公司、曾义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鹏程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宣某顺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Q×××××汽车一辆。申请人万鹏程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鹏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宣某顺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Q×××××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万鹏程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 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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