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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
刘建武

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88242392Q。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建武,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12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两被告署名的借条一份及银行转账单。
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证据三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刘建武系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万某某举证一至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向原告万某某借款15万元用作资金周转。
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5万元交付被告刘建武。
同年11月22日,被告刘建武在借条上签名承诺于2015年12月5日前还清。
逾期后,两被告对借款本金15万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向原告万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万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万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请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应清偿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万某某举证一至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向原告万某某借款15万元用作资金周转。
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5万元交付被告刘建武。
同年11月22日,被告刘建武在借条上签名承诺于2015年12月5日前还清。
逾期后,两被告对借款本金15万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向原告万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万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万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请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应清偿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湖北弘一兴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武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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