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
严某
舒红(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
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某,农民。
被告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某,个体运输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8326432-4.
法定代表人秦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严某、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辉祥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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