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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煤矿与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鹤岗市万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兆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学,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鹤岗市万某煤矿(以下简称万某煤矿)诉被告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莹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煤矿委托代理人梁书龙,被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立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万某煤矿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合法性,故其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关于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孙某某在鹤岗市南山区五煤矿改制后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万某煤矿工作,且万某煤矿继续为孙某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改制变名不影响原告劳动关系的延续,故孙某某的工作年限应从1992年11月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孙某某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分段计算,即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孙某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是15年零2个月,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之规定,其领取经济补偿金按12个月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本案诉讼时,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孙某某工作年限是8年,领取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以2007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为1,535.17元/月计算较为适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为1,535.17元/月×12个月=18,422.00元。孙某某于2015年就离岗没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之规定,鹤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00元,故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为1,270.00元×8个月=10,160.00元。综上,孙某某共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为28,582.00元(18,422.00元+10,160.00元=28,58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鹤岗市万某煤矿与被告孙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鹤岗市万某煤矿给付被告孙某某经济补偿金28,58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鹤岗市万某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莹

书记员:刘一鸣 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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