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纳,亮锐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亮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成钢、人民陪审员陆大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覃海斌、被告亮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中班,韩秀军从H4STD、H4LS线同时拖出两车架产品入库到稳定区:12342LL-243#、12754-138#,到稳定区后将两张生产卡片从车架取出,到登记台登记《头灯生产线入稳定区产品日报表》和FIFO卡,填写完后,将两张生产卡片放回车架(未核对车架号,导致生产卡片放错),并将两车产品拖入对应的稳定区存放,FIFO卡放入对应的看板。同年10月21日早班,原告万某某、苏卡英对12342LL生产卡片上是243#车架的产品,进行零小时高频检验,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转换为243#→242#,HF完成放回稳定区存放,紧跟着对12342LL生产卡片上是85#车架的产品进行零小时高频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转换为85#→243#,HF完成放回稳定区存放;至此,原告存在的违规行为有①在高频检验时未核对车架号即开始工作;②有4处检验记录(生产卡片、检验日报)登记为错误车架号,243#是错误车架号,实际车架号是138#;同年10月22日早班,原告万某某、苏卡英对12342LL生产卡片上登记原始车架号为243#的产品进行到期高频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转换为:243#→242#(说明第2次高频检验时,未更换车架号),HF完成放回稳定区存放。随后对生产卡片上是85#车架的产品进行到期高频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转换为85#→243#(同样未更改车架),HF完成放回稳定区存放,并发现零小时高频检验记录登记的85#→243#车架号错误,将生产卡片上的车架记录243#涂改为138#。至此,其存在以下违规情形:①高频检验时为核对车架号即开始工作;②稳定到期后的高频检验未更换车架;③有2处检验记录(生产卡片、检验日报)登记为错误车架号,243#→138#错误;④发现车架号不对时,擅自更改记录,没有停止高频检验查找原因,让错误的产品流入下工序;从《产品到期高频检验日报》反映:10月21日中班,彭艳对12754从生产卡片上是138#车架的产品,进行到期高频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转换为138#→204#,HF放回稳定区存放,紧接着对生产卡片上是96#车架的产品进行到期高频检验,记录显示车架号号转换为:96#→243#,HF完成放回稳定区存放,并发现车架号243#与上车登记的138#不相符,但未怀疑是之前的卡片放错;至此,其存在以下违规:①高频检验时未核对车架号即开始工作;②有2处检验记录(生产卡片、检验日报)登记为错误车架号,138#是错误的车架号,实际车架号是243#;③发现车架号不对时,没有停止高频检验查找原因,让错误的产品流入下一工序。
同时查明,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撤销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对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作出松劳人仲裁(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载明:“经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亮锐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其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理应按照相应条款确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在2015年10月20日工作中未按被告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要求操作,其行为违反了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原、被告之间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其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李成钢 人民陪审员 陆大海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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