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徐东红,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参与诉讼,进行辩论。
被告梁某,司机。
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聂金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二路。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梁某、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东红,被告梁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梁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鄂K×××××号出租车,沿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湖北大展钢铁有限公司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原告万某某撞倒,并碾压了原告万某某的左足。造成原告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万某某随即被送往孝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治后,将原告万某某左足第五跖趾关节进行截趾手术。2015年7月2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15132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梁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万某某无责任。2015年10月16日,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万某某的伤情作出了鉴定,认为原告万某某因车祸致左足第五跖趾关节缺如,尚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非伤残补偿金10000元;护理时间90日。事后,被告梁某向原告万某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万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万某某的各项损失20318.50元。
另查明,原告万某某系农村户口,被告梁某驾驶的鄂K×××××号出租车登记在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被告梁某负有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向原告万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作为鄂K×××××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梁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万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核定为:医疗费11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7083元;非伤残补助金1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3013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损失27283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083元、非残疾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损失1847元(医疗费1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鉴定费1000元因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鄂K×××××号小型轿车具有运行支配能力和享有运行利益,故由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万某某鉴定费1000元,被告梁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梁某已向原告万某某赔偿10000元,待上述赔偿款到位后由原告万某某返还被告梁某9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损失2728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损失1847元,合计291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万某某鉴定费1000元,被告梁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梁某已向原告万某某赔偿10000元,待上述赔偿款到位后由原告万某某返还被告梁某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梁某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旭
书记员:聂少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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