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金香,女,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桥东区益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金香与被告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9月27日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拆迁分得的坐落在桥西区明德北楼房一套以510000元卖给原告,并约定房屋在交房领钥匙时原告交付房款48万元,剩余3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时全部交清。原、被告协商该房买卖、价格等细节时,被告均有其女儿孙XX在场陪同签字。原告按约交付被告48万购房款后,被告将该房所有手续交给原告,原告又将物业相关费用全部缴清领取了房屋钥匙,经过简单装修一直居住至今。原告后要求被告依约协助办理该房更名、过户手续,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为维权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郝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并非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是房屋可能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完备,没有一户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告这几年多次催促,但是被告目前无法完成这项任务,被告也愿意协助。希望法院审理该案时,将原告应付被告的3万元尾款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坐落张家口市桥西区楼房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计51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交付购房款480000元,剩余3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时全部交清。被告在协商该房买卖相关事项时,均有其女儿孙XX在场陪同签字。原告按约交付被告48万购房款后,被告将该房所有手续证件等交付于原告。原告全部缴清相关物业费用,并领取了房屋钥匙,后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原、被告并未办理该房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万金香与被告郝润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交付480000元购房款后,被告将该房屋及其手续交付于原告,原告一直居住至今,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万金香与被告郝润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郝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原告万金香办理坐落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郝润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 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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