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金林与董某某、陈艳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董某某。被告:陈艳霞。系被告董某某妻子。原告万金林与被告董某某、陈艳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被告董某某、陈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26034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居住在孝昌县花园镇八一路花园星城2栋1单元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18年1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由于两被告家小阳台水管阀门没有关闭,导致其家中的水渗漏到原告家中,原告房屋惨遭浸泡,造成原告房屋的木地板、天花板吊顶、墙壁等受损,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达24834元。事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然其置之不理,并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列诉请。被告董某某、陈艳霞辩称,1.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并无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是由答辩人行为所致,该因果关系并不成立,原告亦无法证明。原告起诉称答辩人水龙头阀门未关而致其财产淋水受损,该起诉事实缺乏根据。答辩人和原告一样常年不在该小区居住,只是偶尔回家,事发于2018年春节下大雨大雪之时,答辩人住在顶楼,顶楼积雪和大雨渗漏导致原告和答辩人墙壁被淋湿,事实上,答辩人也是一个受害者。自来水公司出具的票据显示,答辩人家中仅用约1吨水,按照原告起诉称答辩人家中水龙头未关闭的说法,答辩人家中的用水记录何止1吨左右;2.原告索赔的费用极不合理。其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问。原告居住了六、七年的房屋地板、吊顶本身就会受到磨损,并且常年无人居住打理,受到一定损害实乃正常。且原告装修房屋时并没有购买材料的发票等记录,导致鉴定本身就缺乏合法与合理性的基础;3.本着维护和谐邻里的关系,答辩人极力配合原告恢复财物原状,但原告态度强硬,这与原告起诉称答辩人不负责任的态度完全不符。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答辩人愿意代为维修,其他诉讼请求答辩人无法接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元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因被告家中向下漏水导致原告家中木地板等部分财物受损。经鉴定,原告住宅因水浸造成损失共计24834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经被告申请,本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查明木地板面积应为65平方米。庭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勘,鉴定项目中的推拉门及其门套、厨房厕所吊顶看不出受损情况。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本院认为,被告对于自家房屋向下漏水的原因提出“因住在顶楼,顶楼积雪和大雨渗漏导致原告和答辩人墙壁被淋湿”的辩解意见,与原告提交的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相背,亦不符合常理,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对于损失的认定,被告虽未提出重新鉴定,但结合庭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勘情况及鉴定人证言,对于鉴定中明显存在瑕疵的部分本院予以核减,对木地板面积,本院认定65平方米,合计7800元;对厨房推拉门及配套门套部分不予认定;对厨房、厕所吊顶,只更换里面的木制品支撑部分,酌定为200元;因项目的核减,人工费部分亦应降低,酌定为800元。鉴定中其他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5430元。鉴定费被告承担744元(1200×62%),鉴定人出庭费用被告承担620元(1000×62%),因该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将自己承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陈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金林各项损失共计16794元。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万金林负担86元,被告董某某、陈艳霞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祝 荣

书记员:李红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