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金娥,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华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8号金东山商业城C区***层。法定代表人:叶双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金娥诉被告宜昌华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双方已另案调解,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00元,减半收取计1599.00元,由原告万金娥负担。
审判长 文宏祝
审判员 叶正祥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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