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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发与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金发。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水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万金发与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壮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喻长平、人民陪审员祁丽平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被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水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立、邓斌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万金发无责任,故原告万金发要求被告宋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查明原告万金发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3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50元/天=650元、护理费26008元/年÷365天×50天=3526.73元、交通费520元、汽车修理费471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4005元÷30天×120天=16020元,共计25386.73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金发医疗费3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3526.73元、交通费520元、汽车修理费471元、误工费16020元,共计24986.73元。被告宋某某先行垫付原告万金发医疗费3763元,由原告万金发获得保险赔偿后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直接赔付原告万金发交强险赔偿金人民币24986.73元。
二、原告万金发获得交强险赔偿金后返还被告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763元(扣减原告万金发交纳鉴定费400元、受理费200元,实际应返还3163元)。
三、驳回原告万金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4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壮飞 人民陪审员  喻长平 人民陪审员  祁丽平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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