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荣某家园A区。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怀来荣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崔亚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继红,公司职员。
原告万金华与被告怀来荣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万金华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田慧敏、被告怀来荣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因管道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暂定为2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荣某家园A区11幢楼6单元303号房业主。2015年9月下旬该楼底商发现地板砖缝隙处往外涌水,后经物业公司告知,系楼内消防管道老化漏水所致,且水表显示共跑水5378吨。2015年11月25日晚该楼再次出现大量漏水现象,并且全楼停水,因露水造成的整楼发生不均匀沉降,原告房屋外墙出现大量纵横裂纹,并且呈蔓延增加趋势,房屋内部墙体也出现裂缝现象,地砖凸起现象,因原被告无法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怀来荣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主张的房屋损害不是由消防管道漏水造成的;二、荣某家园的房屋已过质保期,因此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消防管道不属于答辩人所有。综上,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左右,原告万金华居住的荣某家园A区11号楼6单元303室卧室墙体出现裂纹,卫生间内墙裂纹,阳台小墙裂纹。原告经初步判断是因为漏水的原因造成地基沉降,导致楼房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必然产生的费用、房屋主体质量受损后必然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暂定为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居住的楼房内墙出现不同程度裂纹的事实清楚。但原告楼房墙体出现裂纹究竟是由消防管道漏水造成,还是因为其它原因造成,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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