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79733-X),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园区道9号。
法定代表人耿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刚(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前后村自建平房副3排7号。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乡大杨庄村38017号。
委托代理人王欣(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本院审结的(2011)开民初字第966号民事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中生效的执行款312720元,担保人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车辆华泰圣达菲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冀BD8918)、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BWT901)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在本院审结的(2011)开民初字第966号民事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中生效的执行款31272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某某在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011)开民初字第966号民事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中生效的执行款3127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建
书记员: 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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