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万达纺织站,地址高阳县高阳镇北环路。
负责人史树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某。
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阳县万达纺织站诉被告王俊某、贺某某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万达纺织站的委托代理人王小辉、被告王俊某、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阳县万达纺织站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棉纱,被告共欠原告棉纱款1379719元,除偿还97200元外,截止2016年4月20日,余款1282519元。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不予偿还,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1282519元。
被告王俊某、被告贺某某辩称,情况基本属实,具体数额待原告出示证据之后进行确认。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存在棉纱业务往来,被告累计欠原告棉纱款1379719元,后还款97200元,尚欠1282519元。原告出示欠款单9张证实原告欠款事实。被告对欠款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已经还款97200元属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王俊某、贺某某均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棉纱款1282519元属实,二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某、贺某某给付原告万达纺织站棉纱款128251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3元,由被告王俊某、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川
审判员 邵维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 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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