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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路佳与江某某、黄道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路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道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林星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路佳诉被告江某某、黄道利、琳星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路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路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慎
审判员 田雅莉
人民陪审员 李蔓

书记员: 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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