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家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玲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然,女。
被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查懋诚。
被告: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清林,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家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王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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