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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家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家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玲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然,女。
  被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查懋诚。
  被告: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清林,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家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王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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