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勃利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高,黑龙江省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勃利县工信局(原经贸委)法定代表人:孙锡彪,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勃利县化肥厂留守处负责人:马云明,该单位主任。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勃利县工信局(原经贸委)、勃利县化肥厂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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