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女,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望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万忠
书记员:刘彤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