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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女,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望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万忠

书记员: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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