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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春、杨某某与易县佰地钙业有限公司、张国营、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福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村民。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铁,男,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佰地钙业有限公司。
地址易县塔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张国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万福春、杨某某与被告易县佰地钙业有限公司、张国营、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福春、杨某某经营的“涞水县顺达加油站”系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为诉讼当事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福春、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鲲鹏 审判员  杨艳娇 审判员  蔡高华

书记员: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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