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于治,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曾用名罗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被告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裁定异议成立,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和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于治、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红高粱种子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红高粱种植发展定向收购合同》。原告提供种子为红缨子品牌,被告种植红高粱为500亩面积,合同双方约定收购单价、付款方式、质量要求、收购时间、及违约责任。逾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仅拖欠原告2016年3月30日至4月8日两次欠下的种子款,且被告将种植收获红高粱籽以高价转卖他人后,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的500亩面积红高粱籽以每亩200元计算赔付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如期为其公司提交红高粱籽,带来了惨重的赔偿损失。去年年底以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的种子款,违约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签订《红高粱种植发展定向收购合同》后,原告万某某没有提交向被告罗某某提供种植面积500亩高粱种子(红缨子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签订的收购合同实际并未履行,原告万某某要求被告罗某某赔偿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罗某某、周勇出具的欠条系欠江陵县旺旺祥瑞农资有限公司种子款,本案审理的是原告与被告罗某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偿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斌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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