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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房某某等与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曾用名万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与李力系妻弟媳关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力(曾用名李栗),男,系万某某的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某镇甘塘坳村村部*楼。法定代表人:占永安,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97196738Y。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光,该公司监事会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胡伯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李力、万某某、房某某与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伯良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力、万某某、房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力、万某某、房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伯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力、万某某、房某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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