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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袁某、易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被告易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袁某、易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某和易某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被告袁某和易某成的房屋,限额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袁某和易某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易某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私营经济园新华路10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126644)、查封被告易某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36号房屋一套(产籍号:00-00-bamy4-030504、备案证号:201301477),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袁某位于武昌区团结村/福星国际城K4地块3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一套(期房抵押证明:昌2013009091、抵押物权证号:商业房买卖合同昌120234517),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金华东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房屋二套(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第××号);
五、上述一、二、三项保全限额合计为1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万某某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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