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阮拥军,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佑送。
被告:万继明。
第三人:万细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万佑送、万继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万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佑送、万继明及第三人万细根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万佑送、万继明及第三人万细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
审判员 徐磊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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