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峰
丁在元(湖北丁在元律师事务所)
兰某某
周某某
杨忠元
刘开蓉
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海峰,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丁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农民。
被告周某某,农民。
被告杨忠元,农民。
被告刘开蓉,农民。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峰诉被告兰某某、周某某、杨忠元、刘开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上列四被告向本院起诉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决定受理该案。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因此,本案有待于该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峰诉被告兰某某、周某某、杨忠元、刘开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上列四被告向本院起诉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决定受理该案。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因此,本案有待于该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军模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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