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彭翠萍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书记员: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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