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桂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桂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万桂某。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桂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桂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桂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桂某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