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桂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万桂某。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桂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桂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桂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桂某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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