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树林
陈金(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耿志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树林,住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陈金,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耿志勇,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孙宝侠,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上诉人万树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树林的委托代理人陈金、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8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8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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