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6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万某甲多次提供本市东湖区**巷**号**栋**单元***室给李某甲(另案处理)、万某乙、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10月4日,万某甲与李某甲、万某乙、李某乙四人在上述地点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2. 10月12日,万某甲与万某乙、李某乙三人在上述地点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3.10月27日,万某甲与万某乙、李某乙三人在上述地点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4.11月4日,万某甲与万某乙、李某乙三人在上述地点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万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万某甲的毛发中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李某乙的毛发中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检测结果为阳性。万某乙的尿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归案后,被告人万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甲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万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