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
刘某某
侯学光(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理人万某乙(系万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学光,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法定代理人万某乙、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学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万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抚养费,应予支付。被告刘某某称其与万某乙离婚时,已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但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其用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的说法,不予采信。因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00.00元抚育费略高,本院可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适当支持。被告刘某某要求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原告万某某抚养费300.00元,自2015年11月份起至原告万某某18周岁时止,每月30日给付。
二、被告刘某某每两周探望原告万某某一次,法定监护人万某乙予以协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万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抚养费,应予支付。被告刘某某称其与万某乙离婚时,已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但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其用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的说法,不予采信。因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00.00元抚育费略高,本院可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适当支持。被告刘某某要求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原告万某某抚养费300.00元,自2015年11月份起至原告万某某18周岁时止,每月30日给付。
二、被告刘某某每两周探望原告万某某一次,法定监护人万某乙予以协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魏晓光

书记员:王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