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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
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系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纯俊

书记员: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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