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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桂与杨克某、华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桂
万其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杨克某
华光英
周晓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万其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克某,退休职工。
被告华光英,无职业。(系杨克某之妻)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晓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桂与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万某桂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桂撤回对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万某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桂撤回对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万某桂负担。

审判长:冯超

书记员: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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