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桂
万其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杨克某
华光英
周晓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万其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克某,退休职工。
被告华光英,无职业。(系杨克某之妻)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晓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桂与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万某桂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桂撤回对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万某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桂撤回对被告杨克某、华光英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万某桂负担。
审判长:冯超
书记员:朱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