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
苑浩(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教育局
焦成运
通山县教育印刷厂
袁观主(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苑浩,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焦成运,通山县教育局干部。
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李华锋,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观主,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诉被告通山县教育局、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各自负担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万某、被告通山县教育印刷厂各自负担5元。
审判长:李德昭
审判员:田伟
审判员:阮文忠
书记员:廖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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