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负责人:彭云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晋瑜,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北湖路34号(大桥局综合楼1-2楼)。负责人:刘方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8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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