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才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李萍之夫。
原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人鄂城区,系受害人李萍之子。
原告:万敏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李萍之女。
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定胜,市农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家祥,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万才放、万某某、万敏霞诉被告鄂州市农业委员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上午8时12分许,原告万才放之妻、万某某和万敏霞之母李萍,在路经鄂州市十字街农业局宿舍楼门前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请求被告鄂州市农业委员会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150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鄂州市农业委员会,不是导致原告的亲属李萍被砸伤的所在地点住宅楼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才放、万某某、万敏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洲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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