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成权,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林,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支付或收取款项,申请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缴纳、退领诉讼费。被告:陈文广,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万成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2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原告明确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200元,约定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并出具了欠条,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文广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审查,对原告万成权提交的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借条一张),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万成权提交的证据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何运阳、董某作的调查笔录、证人出庭证言)。本院认为,因证人董某的出庭证言与调查笔录记载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作的调查笔录不予采信。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陈文广因做房屋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万成权借款50万元。2014年2月26日,经双方核对,被告仍下欠46200元未偿还,于当日向原告万成权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按月息两分计息,欠款至今未偿还。
原告万成权与被告陈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成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2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6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文广向原告万成权偿还借款本金46200元,并从2018年6月14日起,以本金4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告陈文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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