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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白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6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借条为凭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将其车辆扣留造成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损失并返还车辆的辩解意见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86000元。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的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9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陆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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