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闫各庄镇中心社区商贸楼F段38号。
法定代表人:郑自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0.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 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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