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咸宁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43号。
负责人:赵勇,新华保险咸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明,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华保险咸宁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劲松,新华保险咸宁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新华保险咸宁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杜开文 审判员 徐峰凌 审判员 李艳景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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