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万建华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万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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